
這兩件事,如果從法的角度來切入,並不難理解
第一件事,有關體罰的問題
依照現行法律,除了家長因為教養需要,民法賦予「懲戒權」外,老師們依據能否以「體罰」的方式行使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輔導、管教」權利,法界的爭議不小。不過由於一般人對老師的地位認知以及對小朋友的乖巧期待,實務上,老師的體罰只要不超過「適度」(至少不致身心受傷),在家長同意的狀況下,並不會有問題。
卡不其諾提供的案例中,只要學生並無明顯傷害,老師也沒有教導以外的故意(例如情緒或其他可能的不好記錄),這項告訴並不會成立。
只是,這個案例中唯一不叫不利的因素是(就案例字面上的敘述),老師會在上課時播放「佛經」,先別說恐有違反宗教自由(在課堂上非因課程需要播放特定宗教元素)的問題,光是行為本身就與教學常態不符,可能會讓法官認為這個老師有「適任」的問題。這部分,如果有機會一定要提醒這位老師,以免自誤!
第二件事
我國在九十一年已經比照先進國家規定「家務有給」保障因為持家而放棄就業的夫妻任何一方,不致有經濟壓力。條文是這樣寫的,民法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之一: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操持家務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據本法去主張自己的權利,和自己老婆或老公橋一橋彼此都能接受的「給料」。
其實這兩件事,不難理解,水也認為,只要就事務的性質、發展,根據足夠的資訊把他條理清楚,就可以少去些不必要的困擾。諸如體罰、諸如家務自由處分金制度,都不難理解囉!
希望一切順心
>【 在 卡布其諾 的大作中提到: 】
>1.
>最近學校一位老師因為打學生屁股
>被家長告
>那位老師吃素
>也常常在教室放送佛經的錄音帶(小小聲的)
>可是因為打了學生
>被告到教育局
>索價賠償20萬
>我無法理解為什麼當老師打學生 而被告時
>老師一定敗訴
>難道老師打學生就這麼無理
>家長不管學生就這麼的順理成章
>
>
>
>2.
>我一位好友結婚一年
>並沒有去工作
>家事由他一人負擔
>是個全職的家庭主婦
>她老公卻沒有給她零用錢
>我無法理解
>家事不算事情嗎
>整天都在做家事
>不算全職的工作嗎
>為什麼不能給一點點薪水呢
>為什麼整天在做家事的人一定要這麼沒有尊嚴
>難道那不算一份工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