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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關於法律~to小俠
作者: 恩恩
文 章 編 號: 第 111641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06/15 14:48:41
閱 讀 次 數: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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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俠:



抱歉再饒舌一下∼

因本身所學之故,

對法規範的界限及其力有未逮之處,

或許較一般人稍有認識;

所以見有人對法律的功效如此深具信心,令我覺得相當有趣∼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

不論古今中外,這皆是所有法律初學者及法理學大儒不斷論戰著述的問題;

我在此自難一一闡述,

只能概下結論:

支持法律的本質是「正義」的論點,

或許還不如支持法律的本質是「權力」的論點來得多。



在公法領域中,法律用來限制政府的作為,或者負有「發現真實」的使命,

在私法領域中,法律用來衡平人民間的權利義務;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除了經由司法制度,又有誰有權力斷然宣判他人法律上的是與非?

法律既然限制了人民的財產權(ex.罰金)、自由權(ex.有期徒刑)甚至是生命權(ex.死刑),

是故不論是制法或是用法,

都必須是精緻、審慎、反覆驗證的;

身為普通人,

單單拿著一本六法全書,

指責他人的行為可能觸犯了某法某條某項,

然後呢?事情會因此有所改變嗎?



您有所誤解,

我前文提及:法律是最後、最迫不得已的一種秩序,

並非即主張「以和為貴」;

而是因為要執行它的成本極其高昂,

(除了個人必須負擔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從訴訟開始到判決確定所需的漫漫長日,

政府還得編列龐巨預算去維持整個司法制度的運行),

就算勝訴,所獲的對價卻未必真有助益。

所以既然在法律之前,

還有諸多秩序要去遵行,

(諸如禮節、倫理、道德、家規/班規/校規/工作規則、甚至是所信仰的宗教戒律)

那麼起因於欠缺溝通或寬容的問題,

就應該努力藉由前幾種秩序以解決。

>鄉愿的「以和為貴」,本非解決之道!



也讓我再強調一次(相信這也是所有法律人的認知),

就是:「拿法律做『行事的準則』」,

是非常可悲,也非常危險的。

若是以倫理道德為行事準則,

那就像是走在一般道路上,

就算不經意偏離正軌,

路旁窒礙難行的荊棘(ex.責備或是適度的懲罰),

還留下使人自省改過的空間;

但以法律做『行事的準則』,

等於是在懸崖峭壁上行走一樣,

稍有不慎,

就沒有挽回的餘地而粉身碎骨!



上述所言已超出原作者之主旨太多,

惟個人認為這是應向大眾導正的觀念,

所以選擇在此發文;

錯誤疏漏之處,尚祈學長姐加以指正!

若不符發文規範,亦歡迎小館志工逕予刪除∼^_^



         恩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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