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問題,交由法官、檢察官去解決吧,反正是自由心証,誰來解釋都有不一樣的看法。
倒是吃素的人尚要修點口德,別人的態度不好,那是商家的事,點出名號總是比不上暗喻來的妥當些,不是嗎?留點後路給人走,說不定也是給自己留下條好路。
如果這裡也變成口水戰場,那就不妙了。
>【 在 排隊上天堂 的大作中提到: 】
>從北吃到南,從南吃到北,遇到所謂態度不佳的目前只遇到一家
>並未在小館看到評語,所以請勿任意猜測對號入做
>那次同行非素食幾個朋友也覺得不舒服,
>跟老闆娘反應之後,雖然沒有改善
>不到三個月,那家店就掛了.. 雖然那家東西真的不錯吃
>
>雖然說 有一種聲音叫做正義
>如果這家店這麼惡劣,該倒自然會倒
>古人不是說,好事不出門,惡事傳千里
>
>
>
>
>
>
>>【 在 御風而行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想到了一個問題,”惡店”的封號,
>>黑心素食是客觀事實有物證,不太涉及到人情緒上主觀因素,
>>
>>小館裡不少被批評的店家雖有網友指陳該店不周之事實,
>>但,也另有網友出面證實該店家態度並非一向如此,
>>批評的事實並非全面,惡店之稱對該店家來講真的承受不起∼
>>
>>這邊不管惡店封號是不是毀謗,
>>我還是會建議小館網友陳述事實即可,
>>還是少用情緒,光看文章就決定商家的死活∼
>>
>>
>>對不起我又話多了∼真的是..
>>
>>
>>>【 在 顓兒 的大作中提到: 】
>>>非常感謝PLAY 和小馬提供的法律知識﹐不但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給我們上了寶貴的一課﹕法律的東西﹐最怕斷章取義。如果說在網路上提到自己在某家餐館的不愉快經驗能被定義為犯譭謗罪﹐那新聞記者和消基會他們應該是譭謗罪犯的平方甚至立方了。立法院那些人就更甭提﹐每逢選舉之前那些形形色色就更不用說。
>>>
>>>我想只要沒有用到髒話﹐或是揭發素食老闆私人瘡疤(諸如左臀有個大瘡或和某女服務生有染等等) ﹐應該都不算犯法吧﹖
>>>
>>>希望小館的花越開越盛﹐越開越繽紛﹗
>>>
>>>
>>>
>>>
>>>>【 在 play 的大作中提到: 】
>>>>感謝小馬把法條全文都張貼出來,讓大家有清楚的認識
>>>>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
>>>>以上的規定,大家細讀後應可瞭解含意,作為自己言論法律責任的分寸。也就是不可捏造,
>>>>合理地就事論事。
>>>>
>>>>我沒有看到村民針對餐廳老闆私德批評,例如有婚外情。如有,應該很快就被刪除了。
>>>>小館目前的管理可說相當謹慎,村民也大多知所節制。
>>>>揭發特定食品為黑心素食、衛生堪虞,雖然會嚴重影響到對方名譽,並不是犯罪行為。
>>>>這不只涉及言論自由,也是大眾知的權利,消費者權益的議題。
>>>>如果法律上沒有這種言論自由,所有報紙、電視、書籍雜誌、網站上的言論,將隨時都會觸法,
>>>>將沒有公共評論的空間,沒有輿論、清議來監督商家,太可怕了。
>>>>
>>>>而村民如果只是陳述個人受氣經過,有的人看了認為只是感受問題,
>>>>認為小事一樁、情有可原,不值得生氣,反而產生興趣要去試試,
>>>>可能還不一定會達到誹謗罪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程度吧
>>>>
>>>>另外相關的,還有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開宗明義先說言論自由的價值與重要性,
>>>>解釋理由中講得非常精彩,值得多看幾遍: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然後解釋文提到,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誹謗罪仍有必要,並不違憲。
>>>>之後解釋刑法 310條,這一段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行為人不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才能免於刑責,(是否確屬真實,往往不容易有證據證明)
>>>>如根據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 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成立誹謗罪。(主觀上的確信,與事實可能有差距)
>>>>以上希望對於小馬的疑問有所幫助,我那篇百花齊放的文章,不是要討論法律,
>>>>只是想探討小館風格問題,從浪漫的花朵走到嚴肅的法律上,真是始料所未及。
>>>>
>>>>「釋字第509號」
>>>>◎本文: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
>>>>>【 在 小馬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想誹謗罪也必須是"捏造"的才會有"罪"吧,如果是闡述一件"事實"呢?法律又該如何解讀?
>>>>>
>>>>>小妹在另外一個網站上所看到的解釋如下: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ibra888/20031120185514.html
>>>>>
>>>>>依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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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有免責條件規定哩!
>>>>>有沒有瞭解法律的人,能夠明白解釋呢?不要說小館,那其他BBS到處都看見別人對公眾人物的批評,那又該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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