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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愛情與友誼 文章

主題: Re:相信友誼的下場
作者: 恩恩
文 章 編 號: 第 173382 篇
發 表 日 期: 2006/06/08 23:17:03
閱 讀 次 數: 863
此篇文章 回應: 173368 (靜修)
回應此篇的文章: 173526
推文人氣: (0)




Dear靜修:



  存證信函的目的既然是「存證」,就應把對己有利的事實經過及己方的主張,以法律文字表達。我會建議您以「台端」稱呼A,並將A向您商借車輛的經過,包括 1.A提出商借的時間 2.商借的車輛廠牌、年份、牌照號碼 3.交付車輛的時間、地點及一併交付之物(如車鑰匙、行照、車內之財物等),加以簡述;並主張您現在已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請求A返還前揭借用物,A應於本存證信函到達後主動與您聯絡,並於3日(24小時略嫌過短)內將前揭借用物一併返還,否則將提起刑事訴訟並附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這些資訊及後續的處理方式,您洽詢各大學的法律服務社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即可取得;畢竟這裡是「全球素食網」,實在不適合做為尋求法律意見之處;我相信您一定能瞭解的。^_^



  至於那些欠缺同理心又誤人入歧途的發言,您就忽略它吧。我們真的沒有義務去糾正這些人的錯誤。^_^



                     恩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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