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親權人是指對未年人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教養權利義務者。
通常係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如父母離婚 則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酌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
如法院認父母均不適合 則選定父母以外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以行使親權!

我知道享有親權的人,有父母,監護人
根據民法第113條(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之彌補)
未成年人之無行為能力,根據相關條文規定,以親權彌補;不能以親權彌補時,則以監護權彌補。
--->未成年人才需要親權人
但未成年人若結婚,則親權解除.
至於親權更詳細的規定,可參考民法第113-127 條左右.
詳細的法規,請您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
>【 在 德嫻 的大作中提到: 】
>何謂親權人呢?未成年才需要親權人?還是成年了也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