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不公仍離不開因緣果報,好比許多意外案件的發生一樣,它肯定有前因,無因不會有果,如兩人相隔南北半球,有姻緣一到還是能結為連理。案件的發生道理相同,只是它們屬惡的因緣,甚至與看不見的惡因緣相遇,如病魔纏身等。由此可知即使司法案件,它仍存在諸多看得見看不見的因素在�堶情A以人間的機制自然難以釐清,如醫療無法治癒業障病冤業病的道理一樣,仍舊要回到因緣果報才能究竟本末,因此遇到司法不公見怪別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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