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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的專欄

動物不應被視為財產
2022/03/07
點閱率:305

一個愛閱讀、思考的人,抱著改善動物處境的想法,在大三時發起政大動物之生。有鑑於台灣對於動物權哲學的認識與思辨很少,並認為這是動物權運動與社會進步必不可少的部分,所以主動閱讀相關文獻,並把它們用中文呈現,希望讓更多人可以看見西方動物權哲學家的思想結晶。


照片來源:https://www.weanimalsarchive.org/

人們患有精神分裂?

民調顯示當被問道:「你是否認為動物不受痛苦的權利與人類不受痛苦的權利同等重要?」有三分之二的美國人都認同,更有超過一半的美國人都認為,動物不應被用來生產皮草,與被作為打獵運動的犧牲者。此外,94%的英國人與88%的西班牙人都認為,動物應被保護以免於殘酷的對待。我相信,台灣人對動物的態度並不會與前述國家相差太遠,且似乎多數人都認為自己是「喜歡、愛護動物的」。

然而,人們對於動物的態度與人們對於動物所做的行為有著巨大的反差,讓人們不禁懷疑「我們是否精神分裂?」在世界各地動物都被作為食物、實驗品、展覽品等-我們「生產」動物,並傷害、拘禁與殺害他們。

事實上,每年約有560億隻農場動物被殺害,這表示每一秒就有約1776隻動物被殺害以做成食物,更糟的是,這些動物活得很痛苦-被集體的拘禁於狹小的空間,被迫進行無麻醉的結紮、烙印、剪喙、剪尾,被迫不停的懷孕與生育;在實驗室中,有無數的小鼠被施打病毒、餵食藥品,也有兔子被以化學物質滴入眼中,還有狗、猴子被電擊、燒傷;在馬戲團中,有大象、獅子被殘酷的訓練、鞭打與囚禁;在動物園與海生館中,海豚與馬被關在狹小的空間內,無法滿足長距離移動與遷徙的本能。

此外,全球每年約有4000萬隻貂、狐狸、鵝等動物,被捕捉、囚禁,並被以電擊、毒氣、扭斷脖子等方式致死,只因人們想穿著他們的「皮毛」。

人們有千百種理由去傷害動物,卻同時聲稱自己認為動物不該隨便被傷害或是自己愛護動物,難道人們沒有精神分裂嗎?

你認同嗎?人道對待原則

試想以下情境:A是一個男人,B為其鄰居,有天他心血來潮拿了一把玩具槍對著B養的狗小波開槍。

你認為A的行為是不正確的嗎?我相信多數人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為什麼A的行為是不正確的?是因為他傷害了B的財產(小波),故使其權利受損嗎?或是因為他傷害了小波?我相信多數人都會回答「因為他傷害了小波」。那又為什麼傷害小波是錯的?其中一個最可能的答案是「因為小波會痛」。

這表示我們認為人類對於動物有直接的道德義務(也就是我們認為A應該向小波負責,而不是其主人),且這只是因為「動物會痛」。既然人們對於動物有直接的道德義務,當我們要傷害、造成其痛苦時,就應該要有合理的理由去證明這樣的傷害是必要的,且即便某些傷害被視為是必要的,我們也應盡可能的減輕動物的痛苦,這即是「人道對待原則」。

人道對待原則最早由哲學家Jeremy Bentham提出,他認為縱使人與動物有很多的不同,但動物仍應該跟人一樣被納入道德考量中,因為動物會痛,他說:「動物被人們貶低為物體,也因此他們不受痛苦的利益一直被人們忽略」,更說:「問題不是『動物可以理性思考嗎?』,也不是『動物可以說話嗎?』,而是『動物會痛嗎?』」

他的想法大大的影響了西方法律的制訂,舉例來說紐約的法律會處罰「過度騎乘、負載動物,以及虐待、殘酷的毆打或無正當理由的傷害或殺害動物的人」,英國在1911年的法律把「殘酷的毆打、虐待動物,過度騎乘、負載動物,無端激怒、驚嚇動物,或是給動物造成不必要傷害的行為」視為犯罪。

基本上,世界各地的動物保護法規都承認「因為動物會痛,對於動物人們有著直接的法律義務不對其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換句話說,它們都承認「痛苦是不好的,沒有一個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無合理理由的傷害動物不是錯誤的。」

總結來說,不論從道德或是法律的層面來看,我們不能無端的造成動物痛苦,且當我們必須這麼做時,我們要盡可能的減輕其所受的痛苦。

動物的苦是必要的嗎?

雖然我們幾乎一致認同不應對動物造成非必要的傷害,然而,幾乎所有我們對動物造成的痛苦都是非必要的,它們通常只是習慣、文化、娛樂、方便下的結果-我們對待動物的方式跟A拿玩具槍攻擊小波的行為並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

舉例來說,皮鞋、皮包、皮帶、皮衣、毛衣等對人們而言絕非必要,常常它們只是被用以炫耀其社經地位的工具;為了測試化妝品所做的動物實驗也非必要,人們並沒有非化妝不可,即便真的要化妝,已知的對人體無害的化妝品也已經夠多了。

其實,食用肉、蛋、奶等動物性產品也毫無必要,這不僅可以從許多採取純植物飲食的人身體十分健康的事實得知,更是營養學上不爭的事實。此外許多的環境專家也一再地告訴我們,畜牧業對全球環境造成巨大的傷害,它加劇了全球暖化,且浪費了許多資源-舉例來說,若要從牛肉中攝取1克的蛋白質,需要用去112公升的水,反之若從豆類中取得,只需要用去19公升的水。

也因此,任何認同人道對待原則的人,亦即任何認同我們不應對動物造成非必要的痛苦的人,若想言行一致,皆應放棄上述以及其他對於動物非必要的利用。


照片來源:https://www.weanimalsarchive.org/

財產 vs. 財產持有者,誰贏?

從上篇文章我們可以知道,人對於動物的想法與作為存在著巨大的衝突,那究竟為什麼這樣巨大的衝突會存在呢?

哲學家Gary L. Francione認為原因是「動物被我們視為財產」,這可以從動物被「工具式」的區分為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明顯的看出。

他認為,因動物在法律上被視為財產,故人與動物的關係常常是所有權人以及財產的關係,這使得動物雖為動物,卻被我們當作物品一般對待,也因此動物可以被贈與、可以被作為債務的抵押品、可以被用來販賣與展示­;也因此,上篇所提到的「人道對待原則」難以被實現,為什麼?

人道對待原則要求我們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動物造成傷害,故實際上它要求我們做的是利益的權衡,它說「除非傷害動物所能造成的利益是必要且大於動物所受的痛苦的,不然不應傷害動物。」

然而,在人類作為所有權人,動物作為財產的情況下,實際上我們所做的是「財產與其持有者之間利益的權衡」,這樣的權衡從一開始就不利於動物了,因為無法自由使用財產就構成了對於其持有者的權利侵害,更不用說法律保障的是人的利益,而不是財產的利益。

簡而言之,他認為當動物被視為財產時,任何利益的權衡與比較幾乎不可能是公平的。

為何法律無法有效保護動物?

此外,他還點出了幾點現行各國法律系統之所以無法保護動物的原因。

首先,這些法律排除了大多數被人類制度化利用的動物,如實驗動物與經濟動物,然而往往這些動物就是受人類傷害最深的動物。

這點也出現在台灣現行的動物保護法規中-《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二、為科學應用目的。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

第二,即便法律沒有排除某些動物,法院在判決時,也傾向將法律條文解讀成並非禁止人們對動物造成極端的痛苦,而是禁止對人類無益並對動物造成極端痛苦的行為,也因此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展演動物等也被自然而然的排除於法律的保護之外。

另外,法官通常認為這些制度化使用動物的組織或個人,為了實現其經濟上的目的,不會給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因為這不利於他們自己(事實是動物的苦常常是商人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所造成的),這也讓這些被制度化使用的動物基本上難以被法律所保護。

第三,違反動物保護法規通常伴隨著刑事責任,也意味著「犯罪」,而因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時,犯意常常是必要條件,因此當傷害動物的行為出現在制度化利用動物的程序當中時(如無麻醉的閹割動物),我們很難證明行為者具有惡意傷害動物的意圖,進而難以宣告被告有罪。另外,由於人們通常不傾向讓動物的領有者因他們對其「財產」所做的行為,而讓他們背上「罪犯」的污名。

動物作為財產的後果

在做出以上分析與歸納後,Gary說:「當人們在思考對動物的傷害是否為必要的時候,人們的詢問其實侷限於『這些傷害是否符合行業慣例?』,且假設了造成傷害者(商人)不會對動物造成多於對其目的而言必要的傷害」。

其實,如Gary自己所知道的,雖然不多,但並非沒有人因對動物的惡行而被法律制裁。在美國就有人曾經因將貓微波,而被判違反動物保護法規,也有人因踢狗和放火燒狗而負刑事責任。

但他說:「這通常發生於對動物造成的傷害無法促進社會財富的最大化,或是傷害行為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傷害者的惡意」,亦即只有動物做為「財產」的價值無法被實現以及對動物的傷害來自於明顯的惡意時,行為者才會被制裁。也因此,當同樣甚至對動物造成更大傷害的行為發生在實驗室時,他們便不被視為違法的,甚至是被法律保護的,因為這些行為被視為「可以為人們帶來利益的」。

綜合上述,Gary做出了結論:「我們宣稱動物不只是物品,然而我們把動物視為財產的行為讓這個宣稱變的毫無意義……,我們產生無數的生命只為了殺掉他們。

動物們有其市場價值,貓、狗等被我們像光碟般陳列於櫥窗;在金融市場,動物被視為期貨買賣。任何動物所擁有的利益,都代表了為了最大化社會財富而可以被忽略的成本,而不被視為具有值得被考慮的內在價值,因為-財產就是這樣的存在。」


照片來源:https://www.weanimalsarchive.org/

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consideration)

「若我們要言行一致的宣稱自己是真的在乎與考慮動物的利益的話,那我們只能且必須採用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Gary說。

什麼是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若情況相同或相似,我們的行為也應相同或相似,除非有理由不去那麼做。舉例來說,若你是一名老師,有兩名學生A與B,在期中考中,數學都考了100分,那麼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在數學這科上,你應該給他們相同的成績,不可以任意的為A的成績加權(比方說乘以110%),而不為B的成績加權。他認為,這個原則是道德的核心,任何缺少它的道德理論,都不可能是一個好的道德理論。

那麼人跟動物之間有什麼相同的利益是我們應平等的考慮的呢?

Gary認為是「不受痛苦」的利益。因為,他說:「儘管人與動物有許多的不同,至少有個重要的相同之處是我們早已知道的:我們都會感到痛苦。」

很多人也許會認為,平等的看待人類與動物不受痛苦的利益是很激進甚至荒謬的,對此Gary的意見是「如果你認同人道對待原則,則應平等的看待人與動物不受痛苦的利益」,這是因為人道對待原則要求我們不可對動物造成「非必要」的痛苦,這表示只有在人跟動物的利益「真的」有所衝突,且人的利益大於動物的利益時,我們才可對動物造成痛苦。

也就是說,若動物的利益大於人的,則不應傷害動物;若人與動物的利益是相等的,則要不是都不傷害,就是都傷害。也因此,如果我們認為動物不應受到非必要的傷害與痛苦,我們應將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應用在動物之上。

人類被視為財產的後果:奴隸制度

如之前所說,Gary認為人道對待原則與其所蘊含的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之所以無法被實踐的原因是「動物被視為財產」,然而,人道對待原則與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都不是Gary的原創,而是來自於Jeremy Bentham,那為什麼他沒有認為我們不應將動物視為財產呢?

Gary認為這是因為他認為即使動物被視為財產,也不會妨礙其利益被平等的考量,Gary認為這是錯的,理由如之前所說,一是不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財產就構成對於財產持有者的「痛苦」,二是即便動物與人的利益被視為同等重要,除非平等的待遇對於其持有者有利,通常將其視為財產的持有者都不會這樣做。且正有人類被視為財產,因此其利益不被平等的考慮的不堪歷史,可以作為借鏡:黑奴制度。

Gary發現「黑奴與動物被視為財產的制度,有結構上的高度相似性」:如動物,過去的黑奴被視為財產,可以被交易、抵押、清償債務、贈與;若有一奴隸主傷害其他人的奴隸,他所負的責任不是傷害奴隸,而是傷害「他人的財產」;奴隸不可簽訂契約、不可提告或被告,不可像自由人般擁有基礎的權利與義務。

Gary也發現,縱使如此,奴隸仍被承認為具有「不受痛苦」的利益,如有一本支持黑奴制度的書中寫著「奴隸雖然不是理性的,然而是上帝的創造,有感受痛苦與快樂的能力......難道人們心中的聲音沒有告訴自己對奴隸造成非必要的痛苦是種罪惡嗎?」

另外,其實也有意在保護黑奴的法律,只是幾乎完全沒有發生效用,因為這種法律通常都給奴隸主很大的迴避空間,如北卡羅來納當時的法律說「殺奴隸與殺自由人同罪,然而不適用在違法的奴隸、反抗主人的奴隸以及因適當管教而死的奴隸」;也有即便黑奴被殘酷的毆打而法官仍說:「我們不允許奴隸主的權利在此正義的法庭上被議論。」

法庭更區分對奴隸私下教訓與公開的懲罰,而公開的懲罰有可能導致奴隸主負擔法律責任,Gary說:「這並非因為傷害的行為是無端的或是殘忍的,而是因為它妨害了社會的秩序與安寧,而如果被打的是一隻馬,法律也會如此判斷。」

「奴隸福利法與動物福利法失敗的原因是完全相同的,他們對我們使用財產的方式不構成任何有意義的限制。」Gary說,在法律上,奴隸作為財產的利益,總是勝過奴隸自身的利益,如動物做為財產的利益,總是勝過動物自身的利益。

且如人們假定動物持有者若是想藉此動物獲取經濟利益,會給其應有的照顧,因人們認為若不這樣做,不利於動物持有者自己,基於同樣的理由,人們也假定奴隸主會給奴隸應有的照顧。

當然,並非沒有善待奴隸的奴隸主,然而,Gary說:「這不是出於奴隸的權利,而是其主人的慈善。而奴隸制作為法律制度,無可避免的會讓人們被作為物品一般的對待」,更說:「平等考量原則無法被有意義的應用在那些被視為他人資源的人的利益之上。」

在走過那段歷史後的現在,我們已認識到人們不應被視為資源、財產,且種族不是我們可以這麼做的理由,我們瞭解到人們的利益不應因其膚色、種族、性別等因素而被輕視甚至忽略。

而我們所認識的其實就是「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我們知道了「不受傷害的利益、投票的利益、言論自由的利益等等對每一個人都是相同的,故我們應平等的考量每一個人的這些利益,且種族、性別等因素不能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

那我們應如何確保人們的利益不被不平等的考量?Gary認為答案是「權利」,

「權利是基於保護個人而產生的道德思想,它是每個人的防火牆,讓我們可以不受國家、大眾的侵害,即便代價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減少。」他說,他認為如果我們真的承認且重視人們不被做為財產的利益,那我們只能用「權利」來保護它,而事實上,人們正是如此做的,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所明訂的「任何人不容使爲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這表示不論人道與否,我們反對一切形式將人類做為奴隸的制度。

黑人不是財產,那動物呢?

然而,人們忽略了動物,人們仍將動物視為財產並奴役著他們,進而使平等考量原則不可能被適用於動物,Gary認為這是錯的,他認為我們應將此原則應用於動物,進而承認任何有感知苦樂能力的動物,都有權利不被視為財產、手段與工具。

他問道:「有沒有任何道德上合理的理由讓我們可以不將不被視為財產的利益延伸到動物之上?」更問道:「我們為什麼認為可以吃動物、獵殺動物、在馬戲團與動物園內拘禁與展演動物、在實驗與競技當中利用動物,或以任何其他不論多麼人道,我們絕對不會認同可以施加於人類的方式對待動物?」

對這些問題,通常人們的回答會訴諸那些他們認為人類擁有但動物沒有的特質,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答案即是「因為動物沒有自我意識」,而為什麼人們會這樣想?這是因為人們認為一隻正在爬樹的動物不會意識到「是我正在爬樹」。

對此想法,Gary的回應是「感知能力不是目的本身,而是生存的手段,動物感受痛苦是為了避開對其有威脅的環境,感受快樂是為了促進其生命的發展。就像人類會為了活著而承受巨大的痛苦,動物不只會承受,更會給自己造成極大的痛苦-有些被捕獸夾困住的動物會咬斷自己被夾住的腳。」

Gary也引用了許多現代科學家的說法,以反駁上述答覆,在此列舉一些以供參考。生物學家Donald Griffing說:「當一隻動物有意識地感知其攀爬、奔跑與追趕獵物的動作時,他必然也知道是誰在做這些事情」,更說:「若動物有意識其感官知覺的能力,那否定他們有某種程度的自我意識就是武斷與不合理的。」研究中風、癲癇與大腦損傷的神經科學家Antonio Damasio認為有「核心意識」(core consciousness)的存在,這種意識不依賴語言、記憶與推理能力即可存在,他說:「核心意識讓生物有了一個自我處於一個時間(現在)與一個地點(這裡)的感覺。」

還有一些特質,被視為是只有人類才擁有的,如語言能力、抽象思考能力、道德判斷能力等等,Gary認為這些都不可能只有人類才具有,他說:「認為人類擁有其他動物所完全沒有的特質是與演化的事實不相符的」,如演化論的提出者達爾文所說:「人與較高階的動物在心理層面上的差異雖然很大,但絕對是量而非質的差異。」

也如靈長類學家Frans de Waal所說:「誠實、罪惡感與對倫理困境的權衡都可以被追溯到大腦的某些區塊。也因此,即便我們在動物身上發現這些現象,也不該感到太驚訝。人腦是演化的產物,儘管其較大的體積與高度的複雜性,與其他哺乳類的中樞神經系統在基礎上還是相似的。」

Gary認為,縱使有些人類才有的特質或能力,他們也無法作為在道德上偏好人類的理由,因為不論這些理由是什麼,都是武斷的,他說:「什麼讓使用語言與在鏡子中認出自己等能力,比起飛行或在水中呼吸的能力,在道德上更為重要?答案當然是:人類說的就算。」

又不論這些特質或能力是什麼,顯然都會有因缺陷、疾病或尚未發展成熟的人類缺乏它們,如沒有語言能力的新生兒、缺乏抽象思考能力的智障者或是自我意識低迷的植物人等,但難道因此我們會認為可以奴役這些人嗎? 如果不,那為什麼這些可以作為我們繼續奴役動物的理由呢?

文/伍冠瑋(政大動物之生創社者)




作者》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iwan Animal Equality Association(TAEA)—動物權(Animal Rights)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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