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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離職 含原文總篇數 1
原       文
作者: 心心相印
發表日期:2007/12/06 14:01:09
文章編號:196225   推文人氣指標: (4)

我之前在一家幼稚園工作

因一些問題 主任覺得沒辦法再教我了

叫我做到當天

事後我想想這樣的教人離職

在法律上 可以這樣做嗎



法律常識不足 很容易吃虧的

像華視「快樂有過正」節目就不錯

會告訴你正確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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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內容:

敬嗓所以囉!不管應徵什麼工作,都要把所有細節談妥,才不會讓自己的福利損失。2007/12/06 21:01:08
吃素好棒要給一個月的資遣費,勞基法規定。 不過,很多幼稚園不走勞基法。2007/12/06 19:15:26
BOYOU協調(攸關自己權利,請別客氣A..呵呵)2007/12/06 18:21:53
BOYOU幼稚園幾乎是錢少福利差的職業一般幼教老師的要做牛做馬的(我們家就有一個),而且很多幼稚園都沒有立案,所以制度都很不人道 突然叫人家離職應該要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除非是自己犯了大錯,那就比較理虧(但是基本上依定還要有資遣費的) 如果公司不給錢,是可以去投訴的,只要去縣市勞工局填單子,政府就會出面協2007/12/06 18: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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