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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的專欄

提倡動物權利的哲學家-湯姆.雷根(Tom Regan)
2013/11/29
點閱率:6,073

文/王萱茹(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的博士候選人)

湯姆.雷根(Tom Regan) 一位提倡動物權利的哲學家,是目前在動物倫理學的領域中,可以與辛格(Peter Singer)分庭抗禮的人,而辛格就是撰寫《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 1975)一書的作者。

雷根建構動物權利的著作主要是《為動物權利辯護》(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1983)一書。這本書中提到,動物可以擁有權利,因為動物天生就具有「本有價值」(inherent value),並且也是「生命主體」(the-subject-of-a-life)的個體,也就是動物有情感、想望及感受的能力。因此,動物不是物品或東西,而是具有道德地位的生命。

雷根認為動物的權利是什麼呢?主要是兩個內容:

1. 「尊重權利」(the right to respect treatment):人類必須尊重動物,因為動物具有本有價值。

2. 「不受傷害的權利」(the right not to be harmed):人類不能任意地傷害動物,因為動物是「生命主體」(the-subject-of-a-life)的個體,有各種感受能力,人類要給予重視。

這兩個權利對動物而言,是最「基本的權利」(basic rights)。但是,一般人往往會誤會,動物權利是一種激進而忽視人類權利的一種觀點,事實上並非如此,動物權利者不會因為提倡動物的權益,而犧牲人類的生命,例如,雷根認為,如果今天一頭獅子朝他奔去要攻擊他時,出於自衛的理由而殺死獅子,這不違反動物的權利,因為這是在一種別無選擇且保護自己的反應。但是,目前人類總是在還有其他替代的方法之下,選擇不斷地傷害動物的生命,例如:肉食文化。

動物權利的觀點,著重在於生命平等的重視與考量,並且是在不犧牲人類生命的前提之下,所可以承擔的義務。最重要的,動物權利觀點表現出我們對人類以外的生命之尊重與包容,而不是任意地宰制或傷害地球上其他的物種與生命。我們可以說,動物權利是把人類關懷的對象範圍擴大,並更深層地體現人類生命本身的價值與存在,也是避免人類物種自大的一種警示及提醒。

備註一:
湯姆.雷根(Tom Regan)雷根,一位美國的哲學家,致力於動物權利哲學,以及動物權利運動的擁護者,在八零年代,與辛格及雷查斯(James Rachel)等人,對於動物解放運動有著深遠的影響與功勞。雷根並且是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的榮譽教授。

圖片來源:http://tomregan.info/about-tom-regan/bird-in-a-cage/




作者》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iwan Animal Equality Association(TAEA)—動物權(Animal Rights)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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