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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的專欄 Simple Summary:簡要總結 根據美國農業部 (USDA) 的定義,「入侵」物種是外來或非本地物種,其引入可能會造成經濟或環境危害,或危害人類健康,因此許多國家相關機構鼓勵移除入侵物種。我們認為這已造成對瀕危物種的錯誤區分,這些機構提供的理由不足以合理化殺戮行為。本文將借用黛博拉·赫爾曼 (Deborah Hellman) 對錯誤區分(wrongful discrimination)的論述,來說明把動物歸類為「入侵」是錯誤的。 Abstract:摘要 保育主義者通常把對人類產生不良影響的非本地物種稱為「入侵物種」。我們認為,把任何物種歸類為「入侵」都是錯誤的。這種分類方式使得我們在道德上允許殺死動物,它假設保育主義者是「平等地殺戮」物種,但實際上他們在決定誰生誰死時往往採用雙重標準。 1. Introduction 前言2019 年夏天,佛羅里達州魚類和野生動物保護委員會 (FWC) 更新了「入侵綠鬣蜥」的網頁。綠鬣蜥原產於中美洲,但從 1960 年代開始,人們開始注意到牠們在野外遊蕩。雖然時間不詳,但似乎是被帶入美國作為寵物的。有些是被主人帶去野外棄養,有些可能是自己逃脫的。從那時起,佛羅里達州的綠鬣蜥愈來愈多,尤其是在佛州的南部。國家野生動物研究中心的生物學家理查德·恩格曼 (Richard Engeman) 在2018年表示:「沒有真正有效的方法可估計佛羅里達州的綠鬣蜥數量,但我相信這個數字是很驚人的,你可以在數字後面任意加上好幾個零,我都不會感到意外」。 這導致了可預見的衝突。根據 FWC:「綠鬣蜥對住宅和商業景觀植被造成破壞,常被視為令人討厭的東西......綠鬣蜥會挖掘洞穴,因此破壞基礎設施,例如造成人行道、地基、海防、護堤、運河堤防被侵蝕和倒塌。綠鬣蜥也可能在碼頭、停泊的船隻、海堤、門廊、甲板、泳池平台和游泳池內留下糞便。雖然綠鬣蜥主要是食草動物,但研究人員在比爾巴格斯角佛羅里達州立公園的綠鬣蜥胃中發現了樹蝸牛的殘骸,這表示綠鬣蜥可能對本地和瀕危樹蝸牛造成威脅。在巴伊亞本田州立公園,綠鬣蜥食用了美洲雲實屬(這種植物為瀕臨滅絕的邁阿密藍蝴蝶提供生存環境)。此外,和其他爬行動物一樣,如果人們接觸到被綠鬣蜥排泄物汙染過的水或表面,也會被傳染沙門氏菌」。 綠鬣蜥也可能是造成電力、電話、網路中斷的罪魁禍首,因為牠們會咬斷電線或穿過電線。還有一些證據顯示,牠們有時會使用其他動物(例如佛羅里達穴居貓頭鷹)的洞穴。由於這些可能性,FWC鼓勵人們「盡可能殺死綠鬣蜥」。然而,幾週後,他們不得不對該作法做補充解釋。在一份新聞稿中,FWC專員羅德尼·巴雷托(Rodney Barreto)說:「不幸的是,我們已經傳達出那樣的信息,要民眾直接走出去向綠鬣蜥開槍。但這不是我們的目的,畢竟這裡不是什麼狂野的西部。如果你不能安全地移除綠鬣蜥,請向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一名男子用槍獵殺綠鬣蜥卻誤傷了他人,被全國媒體以極大版面報導之後,才讓FWC發出這個補充解釋的新聞稿。然而,FWC 的基本立場並沒有改變。在綠鬣蜥網站的常見問題中,它這樣回答:「綠鬣蜥在佛羅里達州不受保護,除非是在[反虐待法]的保護範圍內。FWC 鼓勵土地所有權人移除綠鬣蜥;而根據第17-11號行政命令,民眾也可在沒有執照或許可證的情況下從22個 FWC 管理的公共土地上移除和殺死鬣蜥。捕獲的鬣蜥不能在佛羅里達州的其他地方重新安置和放生,但可向獸醫、人道團體或動物控制辦公室請求對鬣蜥實施安樂死」。 FWC後來的補充說法,其實和原本的說法並沒有太大差別。 本文談到這個案例,並不是因為這案例很獨特。相反的,這種「管理」入侵物種的方式非常普遍,譬如 – 魚類和野生動物委員會招募民眾來「管理」入侵物種;德克薩斯州最近取消了獵殺野豬前必須持有狩獵許可證的規定;路易斯安那州長期以來持續以懸賞的方式鼓勵人們捕獵海狸鼠;伊利諾斯州資助亞洲鯉魚加工商,鼓勵他們創造對這些魚的消費需求;佐治亞州要求釣客捕殺北方黑魚;賓夕法尼亞州最近要求民眾捕殺斑點燈籠蠅。我們提到這個案例,是希望探討「錯誤區分」的問題,這件事在動物權利理論中尚未獲得足夠的重視。 動物權利理論主張,有些動物是道德容受者。我們承認並非所有動物都是道德容受者,因為有些動物甚至可能沒有知覺(例如雙殼類動物)。關於動物道德地位的不同論述,最廣為人知的是效益主義和權利觀點。例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認為,「具有知覺」是成為道德容受者的必要及充分條件。相較之下,湯姆·雷根(Tom Regan)則認為,只要是有體驗能力的生命主體,就足以擁有道德權利。基於綠鬣蜥的神經和行為複雜性,我們認為牠們既具有知覺也是有體驗能力的生命主體。研究指出,爬行動物(包括鬣蜥在內)會感受疼痛、會試圖增加自己在感官上的愉悅(會體驗基本的情緒狀態,也具有社會行為(過去人們以為社會行為是哺乳類動物所獨有)。又例如,綠鬣蜥在處理壓力經驗時會有情緒反應,也就是「情緒性發燒(應激性體溫升高)」。雖然很少有研究人員探索爬行動物的智能,但從過去已完成的研究中可以知道,爬行動物具有複雜的認知能力,包括解決複雜問題和應用過去所學的能力。由於我們對爬行動物的精神生活了解有限,加上研究證據已指出爬行動物具有認知複雜性,因此我們應該採取謹慎的策略,把綠鬣蜥當作道德容受者來對待,正如雷根針對晚期胎兒的看法。 動物權利理論的標準敘事是:動物是物種歧視的受害者,物種歧視的定義是「為了自身物種的利益而對抗其他物種利益的偏見及態度」。雷根認為:只因為動物不是人類,就被拒絕視為道德社群中的一份子,這就是物種歧視的典型案例。雷根和辛格一樣強調,「只因為動物不屬於『正確的』物種,就忽視動物的利益,或將動物的利益視為次等,這就是物種歧視」。 任何反對物種主義者都會極力反對殺戮,FWC並沒有充分的理由採取這種激進的數量減少策略。一方面,被殺害的動物承受了巨大的傷害:劇烈的痛苦和死亡。另一方面,我們沒有足夠的證據確定綠鬣蜥對本地物種有負面影響,只能確定牠們對人類造成不便(例如我們擔心牠破壞人行道完整性、減低美觀性、疾病傳播等問題)。此外,就算鬣蜥真的有危害環境,也不代表牠們對環境中的權利個體有造成嚴重傷害。所以,如果人們堅持要殺死鬣蜥,可能就犯了物種歧視的錯誤 - 相對於人類的利益,綠鬣蜥的利益被犧牲了;牠們被不公正地殺害,就只是因為牠們不屬於「正確的」物種。 但在我們看來,無論是辛格還是雷根的反物種主義理論都無法解釋歧視的全部範圍。綠鬣蜥被對待的方式特別令人反感,可能是因為牠們被錯誤區別,即使與其它非人類物種對照也是如此。為探討這個想法能否獲得論證支持,我們從黛博拉·赫爾曼的區別倫理出發,試圖闡明「把綠鬣蜥歸類為入侵物種,是一種無法被傳統物種歧視理論解釋的錯誤區分」。而這種錯誤區分使得人類在道德上允許殺死牠們;它假設保育主義者是「平等地殺戮」物種,但實際上他們在決定誰生誰死時並沒有一致的標準。 我們不是第一個批評保育主義者將物種歸類為「入侵」物種的人。馬克·薩格夫(Mark Sagoff) 也反對這種區分,他認為:保育主義者缺乏對「危害自然環境」的明確定義,而且也忽視了入侵物種能夠提供的物種豐富性。丹·佩里(Dan Perry)認為,保育主義者太快放棄其他可用於減少入侵物種數量的方式,例如移置。埃文斯(Evans)等人也提出類似的觀點,質疑那些旨在消滅相關物種的適應性管理計畫。大衛弗蘭克(David Frank)認為,由於入侵概念包含了價值選擇,那些抱持不同價值觀的人當然會拒絕接受生物學家採取的方式。在這些批評中,仍然有個尚未被關注的核心道德問題:反對將綠鬣蜥及其他物種歸類為「入侵」,只是因為這樣做會傷害牠們嗎?我認為不是。反對這種區分不只因為這樣對綠鬣蜥有害,而是還有其他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面向。 2. Some Preliminaries 一些前提在我們開始進入本文主題前,我們應該先弄清楚「本土物種」、「引入」、「外來物種」和「入侵物種」等術語的含義。 以下是美國農業部 (USDA)使用的定義: 「本土物種」是指:就特定生態系統而言,過去或目前出現在該生態系統中(且不是被引入)的物種。 「引入」是指:人類活動中有意或無意地讓一個物種逃脫、釋放、傳播或安置到某個生態系統中。 「外來物種」是指:就特定生態系統而言,任何非該生態系統原生的物種,包括其種子、卵、孢子或能夠繁殖該物種的其他物質。 「入侵物種」是指外來物種,其引入確實或可能對經濟或環境損害,或對人類健康造成損害。 關於這些定義,我們需要提出許多問題。例如,智人當然是眾多物種中的一個,在反對非人類物種影響生態的同時,我們怎麼看待人類對生態造成的重大影響?此外,生態系統是生物和非生物實體以各種方式相互作用的眾多群體,我們如何以不獨斷的方式劃定生態系統的邊界?再者,當我們談論特定生態系統中「歷史上出現」的物種時,指涉的時間範圍是什麼時候?在歷史中的某個時刻,每個物種都是生態系統的新物種,為什麼不說每個物種都是外來物種呢? 當我們嘗試用上述定義來確認哪些物種算是「本地」和「外來」時,很多時候需要轉為討論:什麼是「引入」。 引入是由人類引進——也就是說,人類有意或無意地影響物種從一個生態系統移至另一個生態系統,而不是動物的「自然」遷徙。但顯然在很多案例中,這樣的定義不夠精確。譬如,如果鳥類是自願遷移到新的築巢地,但遷徙的原因是牠們原本的築巢地受到遠處油輪洩漏的污染,或是因氣候變遷造成遷徙,這時該如何歸類? 又譬如,老鼠透過不止一種方法(例如既附著在浮木又藏在船上),從一個島嶼遷移到另一個島嶼,這又該如何歸類? 又或者,某些狀況下,物種雖然是被引入的,但人類因此創造了一個全新的生態系統,就像19世紀松鼠被帶進美國城市的公園那樣,這種狀況又該怎麼歸類呢? 我們提出這些問題是想指出 : 如果不明確訴諸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這些問題將很難回答。 我們在人類和非人類之間劃清界限;我們關心一些時間尺度而不是其他時間尺度;我們認為我們應該對某些影響負責,而不需要對其他影響負責...等等。正如 馬克·貝科夫(Marc Bekoff) 所說,保育生物學並非價值中立,它預設了某些人類目標,並試圖在「由我們的利益所構成的」理論背景下,實現這些目標。這在美國農業部對「入侵物種」的定義中最為明顯。在該定義中,只有當某個物種「確實或可能造成經濟或環境危害,或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時,它才算是入侵物種。由於人類的目標和利益會影響保育主義者對遊蕩動物的歸類方式,因此我們需要對這些分類方式進行道德方面的檢視。 3. Hellman Equality-Based View of Wrongful Discrimination 赫爾曼-基於平等觀點的錯誤區分以上論述將導引我們進入「把綠鬣蜥歸類為入侵」的基本道德問題。 接下來我們將藉由赫爾曼對區分的看法,來說明:(a) 這是一個有吸引力且具獨立性的區分理論;(b)雖然它不包括非人類動物,但可以(且應該)擴大到包括牠們,只要它符合動物權利倫理;(c)如此一來,我們將獲得一個具創新性的觀點——而非簡化為傳統物種歧視理論——來說明為何「把綠鬣蜥歸類為入侵物種」存在明顯錯誤。 正如赫爾曼所言,人類從事的是區分的工作,即區別不同類型的生物。且讓我們把「區分」定義為:根據生物擁有或缺乏的某些特徵來區別生物。當然,有時根據人的屬性對人進行區分是重要或不可避免的,因此某些情況下區別是被允許的。我們的目標是確認錯誤的區分案例,並說明為什麼它們是錯誤的。 我們希望能發展出一種區分論述,來解決傳統動物權利理論未能充分處理的,非人類物種間的歧視問題。我們選擇借用赫爾曼基於人權的區分倫理,是因為她以權利為基礎的策略可能與動物權利架構相容。我們認同赫爾曼的主張 – 當區分體現為貶低時,就是錯誤的;而貶低「不只是侮辱,還包括了輕視、削弱、詆毀」,並且「以具有力量或能力的方式壓倒對方」。 赫爾曼對錯誤區分的解釋源於「基本道德原則」: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價值。這個原則包含兩個子原則:(1)每個人都具有天賦價值(或譯本有價值),這使我們應該相互尊重,(2)人的道德價值不會因個人特質而異。因此,平等道德價值的基本原則要求我們承認所有人:(1)有權受到尊重;(2)具有同等價值。此外,我們可能會以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違反平等道德價值原則:(1)我們可能無法尊重他人的天賦價值,或者(2)我們可能無法將他們視為同等的個體。也就是說,天賦價值和同等價值的觀念是可被分開討論的。 為了區分天賦價值和同等價值,赫爾曼指出,我們可以對別人做一些違反或否定其天賦價值、但「與平等無關」的事情。例如,X殺死了Y,X沒有尊重Y的天賦價值,侵犯了Y的生命權,但這裡並不存在平等問題。又例如,A可能無權租用某間公寓,因為房東選擇租給其他人,但這種損失並不會侵犯A的天賦價值(因為所謂不尊重他人的天賦價值是指把他人當作手段、工具或資源;而當房東拒絕出租給A時,A並沒有被視為一種手段、工具或資源)。然而,這並不代表A沒有被錯誤對待 – 如果大樓只出租給白人,這樣的種族主義選擇標準仍然侵犯了A的同等價值。房東區分白人和黑人申請者,就是貶低黑人租戶,認為黑人的道德價值低於白人。 另一個例子。假設X是小偷,但他只搶女人。X不但沒有尊重被搶劫女性的天賦價值,也沒有平等地對待她們(因為他只針對女性下手)。 赫爾曼的說法解釋了「在不侵犯一般權利(如身體完整權或財產權)狀況下」的錯誤區分。許多人認為平等道德價值之所以與正義有關,是因為它涉及一個人的自由、資源、福利、能力之類的東西。但赫爾曼卻強調,人人平等的道德價值也要求我們以同等價值的角度對待彼此。「我們擁有共同的人性,因此每個人都應以同等價值被對待」。 赫爾曼錯誤區分的核心論述是「平等」和「同等價值」的概念,他認為錯誤區分與平等有關,而這些概念也是動物權利理論的基礎。當你做出貶低的區分時,你就沒有以平等的道德對待他人,就構成了錯誤的區分。 但是什麼時候「區分」會造成貶低?赫爾曼認為,區分是否會造成貶低,通常取決於歷史和當前社會背景下的意義。她指出,「我們共同的歷史、文化習俗、社會理解……決定了哪些行為是違反他人的平等性」。例如,「因為你的姓氏以A開頭」而被拒絕工作,與「因為你是女性」而被拒絕工作,這兩者間存在著道德差異性。當人們根據過去曾被不當對待或目前處於不利地位的族群屬性去進行區分時,這種區分就很可能會造成貶低。這是因為「當法律和政策根據少數族群的特徵來對人們進行分類時,社會背景和文化會賦予這些區分不同的意義」。 我們所做出的區分,往往具有象徵性的意義,所以我們必須認真對待「區分」的社會本質,以及在某些文化、背景、習俗和傳統脈絡下,可能表達出的不尊重。文化意義依附於某些特徵,例如種族和性別,因此「基於這些特徵所進行的分類,會帶有某些社會意義的包袱,或使這種分類與其他被嚴重貶義的特徵連結」。因此,「過去錯誤對待的歷史」以及「現在具有這些特徵者的社會狀態」,這兩個因素都關係著「基於特徵而做出的區分」是否錯誤。 赫爾曼認為,錯誤區分與否,取決於你在區分時表達或做了什麼。表達的內容常是依據慣例,而慣例有時會賦予貶低的含義。如果做出區分的時候,有貶低的意味,那這樣的區分就是錯誤的。即使並非出於惡意,即使沒有人感到被貶低或侮辱,這個區分仍然可能是錯誤的。 4. Extending Hellman’s Account of Discrimination 擴展赫爾曼對區分的解釋赫爾曼在她的區分理論中只關注人類,我們假設她不認可辛格的主張「所有動物都是平等的」。赫爾曼似乎自己也犯了錯誤的區分,因為在討論誰受到平等道德價值的保護時,她區分了「人類」和「非人類動物」,而且只在人類範疇中討論道德議題。若考慮物種歧視的歷史背景,她其實是貶低了非人類的動物,否認了牠們具有平等道德價值。如果有人在「白人具道德平等性」的原則上建立反歧視倫理,這就是貶低了黑人。儘管它在邏輯上並不意味著黑人的道德地位低於白人,但它仍然區分了白人和非白人,且基於種族偏見的歷史和當前社會背景,這種區分表達出黑人的價值低於白人,也就是貶低黑人。 在捍衛她有關錯誤區分的人類中心主義理論時,赫爾曼會主張人類和非人類動物之間存在著道德差異性,因此她的區分是合理的。但我們認為,沒有任何一種道德上的重要特徵是「所有人類都擁有」而「所有非人類都缺乏」的。 因此,沒有任何道德基礎允許我們給予人類這個物種特殊的道德保護,只因為赫爾曼自己是屬於這個物種。這樣做就是物種歧視,而物種歧視的問題不亞於種族主義、性別歧視和其他各種壓迫性的「主義」。 一旦我們開始接受人類和非人類動物之間並不存在與道德差異性,我們就能夠擴展赫爾曼對錯誤區分的解釋,使其超越「人」的平等,而擴大為動物(包含人類和非人類)平等的概念。此外,當赫爾曼的區分理論擴展至非人類動物時,似乎能與動物權利理論兼容 – 動物權利理論認為動物具有平等的天賦價值。 根據雷根的說法,天賦價值的概念是一個絕對的概念——它不會因為個人的特徵而有不同。 因此,人類並不比動物具有更多的天賦價值,儘管理性的人類可以做詩歌和數學,而動物不能。就像專業物理學家並不比普通人具有更多的天賦價值,即使專業物理學家懂得高深的物理,而普通人不懂。然而,雖然雷根強調動物具有同等的天賦價值,但他並未進一步明確主張動物具有同等道德價值;而且如前所述,「天賦價值」和「同等價值」的觀念是可以分開討論的。 5.1. Content and Context 內容和背景很明顯,「侵入性」一詞具有貶義。一般而言,保育主義的生物學家並不會把所有動物視為平等,最明顯的表現是他們把動物個體視為「可為物種保育而犧牲的」。將動物歸類為入侵動物,意味著「可將其消滅」。那麼,稱鬣蜥具有入侵性就等於說牠們的物種不值得存在(至少在特定區域內)。 將鬣蜥歸類為「外來的」物種也是類似的狀況。想想為何會有這麼多人反對將無證移民描述為非法外國人。這種描述強烈暗示這些人在任何方面都不像我們,不屬於這個國家,也不值得我們給予平等的考量。當類似的語言被用在非人類動物時,可以想見會有更巨大的影響,尤其牠們已經被這麼多人貶抑。當物種被歸類為外來物種時,我們就已表達出牠們沒有價值且可以被滅絕。 過去已經有用種族滅絕做法來消滅入侵物種的歷史紀錄。例如,入侵物種甘蔗蟾蜍在澳洲數量激增後,民眾用「玩甘蔗蟾蜍運動」來進行所謂的「甘蔗蟾蜍數量管理」,包括甘蔗蟾蜍高爾夫球、甘蔗蟾蜍板球,兩者都用甘蔗蟾蜍當作球;更有國會議員鼓勵民眾用板球棒和高爾夫球桿攻擊甘蔗蟾蜍。 顯然這裡存在著物種歧視,但問題不只如此。甘蔗蟾蜍不只與人類相比時被視為較無價值,即使和非入侵物種的其他動物相比,牠們也是被貶低的。兩個層次的歧視都令人反感,但動物權利理論並沒有對第二層歧視-即有些物種比其他物種更被歧視-給予太多關注。 雖然物種歧視指的是某些動物因其物種身分而被侵害利益,但我們關注的不只是綠鬣蜥的利益受損。畢竟,綠鬣蜥對於人類如何對牠們進行分類並不在意。我們擔心的是:這種分類方式會削弱和降低動物的地位。我們認為,過去與現在處理入侵物種時,都是以可怕的方式進行系統性殺戮。鑑於這種虐待入侵物種的社會背景,「入侵」和「非入侵」的區分,具有其他野生動物管理區分方式(例如「被引入物種」和「本土物種」)所沒有的貶低意涵。「入侵」這個用詞表達出牠們比其他非入侵物種不具價值,且這種歸類方式從過去到現在一直被當作消滅物種的理由。 有些人可能並不認為入侵一詞會使動物受到什麼嚴重傷害。但我們的主張是,即使它不會在個別案例中造成危險,但這個詞仍然會使動物受到貶低。就像種族歧視的污辱,即使不會讓任何人處於危險之中,但仍然是一種貶低。簡而言之,我們需要將結果論者的觀點與基於權利的觀點區分開來。當我們關注後者時,核心問題是人們如何看待動物,以及入侵物種總是被視為較不具價值以及被貶低,以至於「入侵」一詞在歷史中被用來為大規模屠殺提供正當性。 5.2. The Power of Conservationists 保育主義者的權力所有這一切特別令人反感,是因為む把綠鬣蜥歸類為入侵物種め這件事是高度公開且具權威性的。也曾有其他學者認為這樣的方式會使得貶低的狀況更為嚴重,例如朱迪思·希爾(Judith Hill)這麼說:「……一個人在公共場合把受害人當作低於人的東西來對待,並讓全世界都看到,好讓大家都相信她完完全全一點價值都沒有,因此所有人都這樣對待她也是合理的。簡而言之,蔑視的表現愈是公開,不具道德價值的罪名就愈為強烈」。 同樣的,綠鬣蜥案例之所以如此令人反感,部分原因在於政府機構輕易地說綠鬣蜥是入侵物種,所以大家應該一看到綠鬣蜥就殺死牠們,並且讓民眾相信政府的理由是完全充分的,綠鬣蜥一點都不重要,全世界都可以相信FWC這樣對待綠鬣蜥是正當的。 然而,公開性並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另一件也很重要的事是,FWC具有某種權威性。FWC既代表國家也代表科學界,因此它的聲明具有特殊力量。FWC或多或少可以透過命令來讓一般社會大眾認為他們應該盡可能殺死綠鬣蜥且這樣是合理的;而且有了這種力量,政府就可以讓社會大眾覺得奪走這些動物的生命是情有可原的。但事實上,政府並無法讓殺戮成為被允許的事,也不能奪走綠鬣蜥擁有的權利,因為權利並不是社會習俗下的產物。但政府可以影響民眾的認知,讓民眾理所當然認為當他們殺死阻礙人類利益的動物時,他們是負責任的公民。這種權力使得 FWC使用入侵一詞時特別令人髮指,它讓人們參與這種非常嚴重錯誤的行為卻毫無自責感。FWC正在創造一種環境,這種環境不利於在道德上關心動物,尤其對其中某些物種更具傷害力。他們正在切割罪行和罪責之間的關聯,這會損害我們的道德文化。 顯然,綠鬣蜥無法認清這種狀況——更不用說抱怨了。 因此,我們的主張並不是鬣蜥直接受到這種不平等待遇的傷害。我們要表達的是,它是一種特別嚴重的不平等——一種與受害者對現實的認知無關的不平等。 5.3. Discrimination in the Conservation Movement 保育運動中的區分當然,綠鬣蜥並不是這種不平等的唯一受害者。許多野生動物的保育分類也存在問題。回想一下,保育主義者特別積極反對殺害標誌性動物,例如老虎、大猩猩、熊貓、大象、犀牛和北極熊。正如斯莫爾(Small)所指出的,保護組織以及廣大公眾「對一些知名和被喜愛的物種非常同情,這些物種被稱為具旗艦性、有魅力的、具標誌性的、具象徵性的、典型代表的物種」。雖然具有超凡魅力的巨型動物受到保育主義者的大量關注,但大多數需要保護的物種往往被忽視。休·波辛厄姆(Hugh Possingham)觀察到,雖然大約有2萬個物種急需保護,但只有80個物種——通常被稱為「名人物種」——是保育工作或資源的接受者。因此,吸引力較低的物種很少受到保育組織的關注。 如果保育主義者將保護「魅力超凡的巨型動物」作為優先事項,而沒有投入同樣的精力、時間和資源來保護魅力較小的動物,那麼他們就是陷入錯誤區分。對「有魅力」的物種投注更多資源的保育主義者認為,並非所有動物都具有同等價值,而這就違反了動物具有同等價值的基本道德原則。在選擇首要保護那些「引人注目」的物種時,他們可能不會侵犯其他動物的天賦價值或個體自主權,但仍會在決定優先保護哪些物種時,「因其選擇標準而侵犯其他動物的同等價值權」。 為了捍衛優先考慮具有超凡魅力的巨型動物群的決定,保育主義者經常爭辯說,具有超凡魅力的巨型動物群是旗艦物種:「以受歡迎的、具有超凡魅力的物種作為象徵,可以激發保育意識和行動」。例如,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物種計劃主任西比爾·克倫岑多夫(Sybille Klenzendorf)聲稱,關注旗艦物種是一種有效的保育策略,因為「這些巨型、具魅力的物種通常需要極大數量的野生棲息地,因此透過保護牠們,我們也可以拯救其他不那麼令人關注的物種」。也就是為了保護老虎,必須保護老虎棲息地,確保獵物受到保護,因此將產生保護傘效應,從而也保護了不那麼引人注目的物種以及整個景觀。而旗艦物種被認為就是保護傘物種,保育主義者在努力讓這個物種擁有牠所需要的棲地時,也為許多其他物種提供了足夠的棲地。 但正如著名生物學家丹尼爾·辛伯洛夫(Daniel Simberloff)所說,「其他許多物種是否真的會在保護傘之下,這是一個信仰問題,而不是研究問題」。 旗艦不一定是好的指標或保護傘物種,因為在具有超凡魅力的巨型動物棲息地中並不總是存在生物多樣性(譬如無脊椎動物、爬行動物或兩棲動物的多樣性)。同樣的,威廉姆(Williams)等人的研究發現,五大非洲哺乳動物(獅子、豹子、大象、非洲水牛和犀牛)的區域與其他隨機區域相比,物種的生物多樣性比例並不高。斯摩爾也證實了這個看法。也就是說,當保育主義者只專注於被選出的魅力物種時,他們就無法促進整體生物多樣性。因此保育主義者不能以「保護傘效應」的理由,來合理化優先保護旗艦物種。 如果保育主義者真正去思考我們所說的區分理論,他們就會知道,以區分的方式來傳達「某些動物的價值低於其他動物」這種反平等主義的觀念,是非常錯誤的。保育運動的問題不只是他們未能尊重動物,或他們把動物當作缺乏天賦價值般對待,而更是保育運動以錯誤區分的政策和做法,來表明某些動物的道德價值低於其他動物。我們可能會認為,與主動造成傷害相比,不提供援助的問題並不大;然而綠鬣蜥和類似物種的錯誤分類方式,已使它們被當成攻擊目標。 6 Animal Rights Theory and Killing 動物權利理論與殺戮再來我們要說明,動物權利理論能如何提出主張來反對入侵物種的歸類方式。有人可能會認為,就算我們說了這麼多,但真正的問題是殺戮,只有當區分導致對特定動物進行系統性撲殺時,這種區分才會令人反感。但我們要強調,決定要殺死誰,並不一定要依靠「區分」這種方式。我們來看看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動物權利理論會認可殺戮的決定——當殺戮的目標是保護權利,且已經小心避開「區分」這種方式時。 雷根的動物權利理論為我們提供了兩個處理權利衝突狀況的原則:「最小犧牲(或譯最小凌駕)」原則和「消除更糟」原則。「最小犧牲」的核心意涵是指,當我們在考量權利衝突的狀況時,我們應該選擇盡可能減少被犧牲的人數:「當我們必須在[犧牲無辜多數的權利]或[犧牲無辜少數的權利]之間做選擇,且每個受影響的個體所受傷害可做比較的時候,我們應該選擇犧牲少數人的權利,而非犧牲多數人的權利」。 如果秉持這個原則,那麼在以下這個假設情境中,就完全適合殺死綠鬣蜥(但當然這個假設情境是違背真實狀況的):綠鬣蜥捕食特定的樹蛙。樹蛙本身就是一種外來物種,引入方式與綠鬣蜥相同,也就是最初作為寵物進口而後被主人棄養。樹蛙並不是鬣蜥唯一可以吃的食物,但相較於植物和昆蟲等其他食物選項,鬣蜥特別偏愛吃樹蛙。一隻鬣蜥一生會吃掉成千上萬的樹蛙,於是鬣蜥使樹蛙數量降至臨界水平。我們沒有任何能移置這兩個物種的方式,也無法進行繁殖管理,使樹蛙免受捕食的唯一可行方法就只剩殺死鬣蜥。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確實必須在犧牲無辜多數的權利(樹蛙是因為人類而被置於危險中,因此我們有義務幫助牠們)與犧牲無辜少數的權利(綠鬣蜥是無辜的威脅者)之間做出選擇。 此外,每個受影響的個體都以類似的方式受到傷害,即死亡。所以,根據雷根的「最小犧牲」原則,我們應該選擇犧牲少數人的權利,而不是犧牲多數人的權利。選擇殺死鬣蜥而不是青蛙並非因為鬣蜥的道德價值不如樹蛙,而是試圖減少被犧牲者的數量。 雷根認為,在被迫決定誰生誰死的時候,應該尊重平等規範。不會因為你是人或有魅力的動物而獲得不同的考量。當面臨艱難的道德困境時,我們不應該根據種族、物種、智力或魅力等特徵來做出區分,我們應該只看數字來做出艱難的生死決定。只有這樣做,我們才能避免貶低那些已經處於不利地位者。 保育主義者可能會反對這種論點,並說這是極端理想主義的,因為保育預算有限,非致命的策略通常不可行。此外,如果禁止使用致命策略,那麼保育主義者將束手無策,物種會消失,生態系統會改變。 從來沒有人說動物權利理論能完全符合傳統的保育目標。我們承認,若要野生動物管理者以尊重權利的方式實現他們的目標,會困難得多。在某種程度上,這只是譴責這些保育目標的一種方式罷了。然而,我們應該提醒自己,動物權利理論仍處於早期階段,核心論述架構只有幾十年的歷史,主要用於批評普遍做法,而非尋求改革。希望未來能看到以尊重權利的方式來捍衛自然保育計畫。如果能找到保育主義者和動物權利理論者之間些微的一致性,也許就能讓保育主義者稍微認真看待動物權利一些;如果無法,那麼保育主義和動物權利之間只會更加壁壘分明。 7 Conclusions 結論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們將不得不就哪些動物活著、哪些動物死亡做出痛苦的決定。在許多情況下,很難輕易知道什麼是正確的決定,因為我們對干預生態系統的效果沒有絕對的信心。但是,如果我們拒絕將某些動物歸類為「入侵」物種,我們至少可以確信做了在道德上合理的決定。 作者:Cheryl Abbate / Bob Fischer 作者: Bob Fischer 作者》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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